您的位置:

首页 > 重要新闻

四问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

发布时间:2018-06-20 09:41:32 | 来源:检察日报 | 作者:佚名

6月16日《淮安日报》要闻版刊登的《公开道歉书》

“今年5月12日,消防战士谢勇在淮安市恒大名都小区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。我针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对其侮辱言论,伤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现诚恳地向谢勇烈士家人和社会各界表示歉意,在此公开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。在今后的生活中,我保证学法守法,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。”

6月16日,在《淮安日报》要闻版显著位置刊登的这篇《公开道歉书》,是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判决后,被告曾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。

为什么提起公益诉讼?

谢勇烈士追悼会上,数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前往悼念,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。

5月12日,消防战士谢勇在执行救火任务,解救被困群众时,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,并要求战友立即撤离。在火情复杂、浓烟弥漫的情况下,谢勇在通过滑绳下撤过程中因浓烟熏呛坠楼,后经抢救无效牺牲。

5月13日,谢勇被公安部批准为烈士。5月14日,谢勇被江苏省公安厅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,追记一等功。当地数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前往悼念谢勇,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。

就在社会各界沉浸在悲伤怜惜之中时,却有极少数人发表不实甚至污蔑救火英雄谢勇的言论。5月12日,王某在其微信群中,接连发表极端言论,公然侮辱牺牲的消防英雄。5月13日,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日,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。

5月14日,在淮安打工的曾某针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,在微信群中发表“不死是狗熊,死了就是英雄”“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”等侮辱性言论,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,并在他人提醒王某已被处理,对其进行劝阻时还宣称“别说拘留,坐牢我都不怕”。5月15日,公安机关以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。

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斌向记者介绍,该院在履职中发现上述线索后,高度重视,该院检察长肖天奉第一时间要求关注并依法保护烈士名誉,并向江苏省检察院汇报。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专门作出批示,要求迅速介入、依法履职。在整个案件办理全过程,江苏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积极指导,淮安市检察院主动请示,形成了检察机关上下联动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。

据介绍,针对王某散布污蔑谢勇烈士言论的行为,5月15日,淮安市检察院立案审查,向王某送达诉前告知书,告知其如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,检察机关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。

经教育,王某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行为,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遵纪守法,积极弘扬正能量,悔过自新,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道歉信,向谢勇烈士的亲属及社会表达其真诚的歉意。检察机关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,且愿意公开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。

5月17日,淮安市检察院又对曾某线索迅速进行了立案审查,收集相关证据。在查清基本事实后,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。就是否对曾某侵害烈士名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,该院首先当面征求了来淮安参加追悼会的谢勇父母意见,谢勇父母当时沉湎在伤痛之中,加之路途遥远,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,相信并支持检察机关运用专业知识提起诉讼,追究曾某的侵权责任。

记者了解到,针对曾某的行为,谢勇近亲属在5月18日向淮安市检察院出具的一份声明载明:“我们系谢勇烈士的近亲属,曾某近日在网上捏造事实、侮辱谢勇烈士的言论,严重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,对曾某的侵权行为,我们作为谢勇的近亲属,声明不对曾某提起民事诉讼,我们相信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,追究曾某的侵权责任。”谢勇父母等近亲属在这份声明上签了字。

淮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唐昕介绍,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,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,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“谢勇的父母虽然出具了不起诉声明,但他们并不能代表谢勇的‘所有近亲属’。”唐昕告诉记者,为了征求谢勇所有近亲属的意见,办案人员又专程前往湖南衡阳谢勇的家乡,逐一找到谢勇的爷爷奶奶和弟弟等所有近亲属,当面征求他们的意见,并请每一个人在谢勇父母之前所写的声明中签字。

5月21日,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,淮安市检察院针对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,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,提起侵犯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。此案即成为英雄烈士保护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。

“此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法律,维护公义,顺乎民心,是检察机关担当作为之举。”5月25日,淮安市委书记姚晓东专门作出批示,要求严把程序,办成高质量案件。

1  2  3  4  >  


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bt365手机版 电子邮件:pengy@china.org.cn 京ICP证 040089号

关于我们 | 联系我们 | 设为首页